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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对旅游资源、公共资源的利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本法第一条明确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制定本法的一个目的,本条又从三个效益统一的原则和国家鼓励、要求的角度,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对旅游资源、公共资源的利用,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所谓原则,是指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标准。所谓社会效益,是指产品和服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好的效果和影响,主要表现在公众反映和社会评价体系上。所谓经济效益,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劳动消耗或劳动占用与所取得的劳动成果的对比关系,即投入和产出的比率,或者获得的利润回报。所谓生态效益,是指人们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自然界的生物系统产生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即是要求在发展旅游业时,应当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使旅游业的发展既有利于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民间往来,又有利于获得一定的利润,拉动经济的增长,还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而不能只偏重某一方面或者两方面,忽视另外的方面,尤其是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只重视开发,轻视保护。

本条规定的原则位于总则之中,它不仅是指导人们发展旅游业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原则,也是贯穿于本法其他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本法规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符合并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二,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改革开放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要进一步扩大旅游业规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进旅游业效益,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旅游业,意义重大,为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首先是指无论是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国家都鼓励它们参与旅游业的发展、投资于旅游产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正是宪法这一规定的体现。其次,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旅游业发展,要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以保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再次,各类社会主体应当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绝不能以牺牲旅游资源为代价,进行破坏性、掠夺性开发。

第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所谓公共资源,是指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并且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利用的资源,如海洋、湖泊、森林等。所谓公益性质,是指符合公共利益的性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受益人也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某个特定的团体、人群,而是不特定的人群,是社会公众。公共资源既然不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企业、组织,其使用权属于社会公众,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就应当体现公益性质,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任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只服务于特定个人或者特定团体、人群的,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也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