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为保障强制招标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的执行,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涉招投标活动,《条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干预评标结果。二是直接指定中标人。三是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上述行为损害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权利,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这里所指的“其他方式”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而作的弹性规定,以避免遗漏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干涉招投标的其他行为。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情形,可以参照《条例》第6条释义。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2款释义)。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前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