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将使招投标活动失去意义。
(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虽然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将使整个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尽管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但在合同之外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签订“阴阳合同”,其结果也会使招投标活动徒具形式。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对于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即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二)罚款。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处以罚款,罚款额度为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不处罚款(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