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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主旨

本条是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作用与形式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属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该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的设立使得招投标与合同履行紧密结合,相互支撑。既可以保证中标合同的履行,又有助于择优选择中标人,对于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和低于成本报价的恶性竞争,防范合同履行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通常为中标人出具的银行汇票、支票、现钞等,以及由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招标人应当给中标人留有选择履约保证金形式的余地,不能借此排斥投标人。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应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以及提交时间。履约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减轻中标人的负担,防止垫资或者借此排斥投标人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招标人不得违规设置其他各种名目的保证金。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扣留并为工程竣工后(即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担保期结束后)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提供保证。

履约保证金通常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函自行失效。履约保证金使用现金等形式的,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利息计取办法,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三、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合同支付担保

为保证招标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当事人可以约定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由于不同性质的资金管理要求不尽一致,以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条例》对招标人是否需要同时提供支付担保未作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