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本条明确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用人单位制作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格式应参照该规定的要求。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0、89、91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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