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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第一,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内河交通涉及所有的内河通航水域,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内河交通的特点是点多、面广、线长,而且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重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198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落实了县乡人民政府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体系;二是,加强了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大安全投入,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是,积极推进船舶运输主体的组织化管理,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内河交通安全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同志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县乡政府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未能落实到位,实践中出现了“上边喊安全、下边推安全”的现象;二是,内河交通运输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三是,法制不健全,处罚手段缺乏,而且力度不够;四是,造船管理失控,源头上缺乏对运输安全的质量管理;五是,非客船搭客、私自揽客运输现象严重;六是,船舶技术状况差,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七是,渡口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八是,执法工作不到位,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内河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此,制定和修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必修强调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思想加以体现。

第二,维护内河交通秩序。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对于内河交通安全工作而言,没有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样难以保证安全,也难以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换言之,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内河交通安全的必要保证。一个内河通航水域内,如果没有良好的交通秩序作保证,包括交通管理秩序、船舶运输秩序、航行秩序、船员行为规范等等,那么,交通安全将无从谈起。所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必须体现维护内河交通秩序这一精神。

第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工作说到底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不受伤害威胁,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破坏和损失。内河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航空、公路、铁路运输方式不发达而必须依靠水陆运输的地区,这种依赖程度表现得更加突出。所以,必须特别强调安全工作,并把它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否则,将会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例如2001年一年间,就发生各类内河水上交通事故525起,死亡336人,沉船155艘,直接经济损失达4072.21万元。这就足以说明内河交通工作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所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必须贯彻这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