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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自古罗马法至当代各国民法对此均有规定。

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方为受害人,有遭受损害的事实。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正是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两者必须同一。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主要有二: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当返还原物。

(2)作价偿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取得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如果是第三人时,该不当得利则应由此第三人返还。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并且所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时,则受益人可以不负返还责任。如果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是恶意的或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来变为恶意(即当时或事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则受益人应将所得不当利益连同孳息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