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雇主责任普遍加以确立,但究其归责原则,大致有三种体例:
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其共同特点是以雇主的过错确定雇主责任。该过错为选任监督雇员方面的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即为过错推定责任制。《德国民法典》第831条所规定的雇主的过失由法律规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其责任虽以雇主的过失为基础,却不以雇员致人损害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成立条件。《日本民法典》第715条规定:“网某事业雇佣他人者,对雇员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雇主对雇员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注意时,或即使尽相当注意损害仍会发生时,不在此限。”
2.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意大利等。其共同点是不以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的过错确定雇主的责任。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对雇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雇员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至于是否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则要看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的侵权行为为过错责任的,须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为无过错责任的,不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3款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行受雇的职务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雇主的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雇主有选任或监督雇员上的过失为成立要件,雇主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而且雇主民事责任的成立,不以雇员有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即使雇员无故意或过失,雇主也应承担责任。就这一点而言,法国法上的雇主责任不同英美法。
3.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我国台湾民法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雇员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主不负赔偿责任。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斟酌雇主与被告人经济状况,令雇主为全部或一部分之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台湾民法的雇主责任,分为两部分,即为过错推定责任与衡平责任。
在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雇主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公平责任为补充。也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