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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违反上述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的生产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

2.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两种行政处罚要同时并处,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