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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

1.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根据长期观测坡度与水土流失关系得出的结论,在我国不同的水土流失类型区,在土壤、雨量、植被覆盖以及种植管理等相同条件下,水土流失量随坡度的增加而增加,特别是坡度达到二十五度时,水土流失量明显加剧。因此,本法明确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由于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差异较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此处所指的禁止开垦坡度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没有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禁止开垦坡度的则以二十五度为准。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植物保护带对于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治理、修复的难度极大,甚至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恶化。因此本法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为。

2.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3.罚款。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罚款的数额,是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来计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核算开垦或者开发面积,作为决定罚款数额的依据。本条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即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等多种因素,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如违法行为人积极采取了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且恢复效果良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不处或少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