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原《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法律责任。新《水土保持法》修改了该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罚款的幅度。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或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依据该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应当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二是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其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有不同。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本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造成水土流失的法律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有:
1.责令限期改正。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或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即在林区采伐林木的,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具体包括: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在采伐方案中增加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3.罚款。对于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罚款,只适用于造成水土流失后果的行为,并只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