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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