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的界定实际上是很困难的。中国学者对平等就业权概念的界定,大致有狭义与广义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平等就业权仅限于寻求就业机会的过程。如陈文娟认为:“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李炳安也认为:“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语言、社会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能做出不同的待遇。”
广义说认为,平等就业权既存在于寻求就业机会的过程,也存在于从事工作的过程。在广义说中,又可根据平等就业权是否包括寻求就业机会之前的公共就业服务及保障方面的权利分为两种。比如李步云认为:平等就业权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而李雄认为:“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身份、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等基础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国家通过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特殊群体就业保护、就业培训和就业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保护劳动者享有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和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的统一。”这一界定的科学性不仅在于认为平等就业权也存在于从事工作的过程中,还在于认为平等就业权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所以,就平等就业权的广义说,认为所谓平等就业权就是指劳动者平等地位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利,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