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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价格行政诉讼的建议

应对价格行政诉讼的建议

(一)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当“被告”。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制定的。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是“维护和监督”,这说明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有双重意义,一是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具有信心,坚信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二是要抱着接受批评和建议的态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此来逐步实现执法行政上“精益求精”。因此,价格行政部门在参加行政诉讼时,应该端正态度,确立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做到“行政为民”,这不仅要体现在实际行政行为中,而且也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

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单纯的与原告一样,只是片面的阐述自己的理由,而应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毕竟我们是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而存在的,我们的权力归根结底来自于人民的赋予,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价格主管部门不应该有任何私心和偏袒,不应该追求除了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定价权。即使在应诉过程中,也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被告地位。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而,价格主管部门的被诉,并不代表着价格执法就一定存在着问题,如果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己的执法有信心,那么就应该充分的做好准备,用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积极参加行政诉讼,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检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把应诉作为检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公务活动,而不应片面认为参加诉讼是“丢人”、“没有面子”的事情,从而“厌讼”、“惧讼”。

(二)积极与法院沟通。

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同为国家机关,任务和目的都是为了行使好人民交给自己的权力,二者只是分工不同。当然,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不能偏袒行政机关,要做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件。但在诉前诉后,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做好诉讼前工作和诉讼后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向法院介绍价格工作,重点介绍与案情相关的背景、目的、原因等情况,通过沟通交流使司法机关更多理解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积极应诉的几点具体做法。

(1)领导重视。在实际案件中,凡是领导重视的,都能积极应诉,认真答辩,胜诉的把握就增大。有的价格部门领导觉得当被告丢面子,对价格行政案件不予重视,不指派专门法律人员进行应诉、出庭,从而导致了因不予重视而致使案件败诉的后果。

(2)认真研究案情。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后,一是要研究原、被告是否有主体资格,所诉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要研究案情,细致分析诉讼请求的主张和理由,认真研究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同时要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逐一核查,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三是研究原告诉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举证,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价格主管部门在应诉时根本就不研究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起诉。

(3)按时举证。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向司法机关提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不仅要举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规范,同时要尽可能的将该文件的上位法举证。对于凡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均应按证明的逻辑顺序装订成案卷提供。程序性的资料也应做好随时提供的准备。这样可以使得司法机关更加充分的了解我们的工作。

(4)认真准备答辩状。价格主管部门在书写答辩状时,要认清自身的地位。在行政程序中,价格主管部门拥有管理者的地位,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二者是不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因而价格主管部门就不能再把相对人作为被管理人对待。但在实践中,一些价格主管部门在答辩书中仍存在思维定式,以“答辩人”称呼自己,以“被答辩人”称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