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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优势

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优势

第一,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订有比较完善的仲裁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直接引用或写明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不必自己规定仲裁程序规则。

第二,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供当事人选用的仲裁员名单,这些仲裁员通常都是在相关领域方面的专家,这就为当萝人选任仲裁员解决其争议提供了方便。同时,在当事人自己指定仲裁员发生困难时,常设仲裁机构还可以从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中帮助当尊人指定仲裁员。

第三,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秘书处或类似机构,提供与仲裁有关的管理和服务,这不仅为仲裁员提供了工作上的方便,也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收转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组织安排开庭,提供记录、翻译等方面的服务,负责收取仲裁费等。

第四,常设仲裁机构对仲裁费用都有明确规定且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所需费用,而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员自己决定,没有固定的标准且不公开。

总之,常设仲裁机构能在诸多方面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服务和便利。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案件都是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当然,机构仲裁也并非十全十美,例如,它的程序规则缺乏灵活性,可能会发生仲裁程序上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