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设施原则最早始于美国最高法庭1912年关于铁路终端一案的判决。根据该条款,如果上游市场中的一个主导企业控制了下游生产不可缺少且不可复制的必需设施(包括基础设施、技术和自然条件等),则其有义务让下游厂商以适当的商业条款使用该设施,以避免反竞争的后果。欧盟在2O世纪7O年代时开始提出必需设施原则,并在一系列的案例中使用该原则。例如,在最近的微软一案中,欧盟命令微软与竞争者共享其交换系统的信息。近一百年来,人们对于是否应该承认必需设施原则,以及何时使用这一原则,一直争论不休。必需设施原则要求平衡下面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尊重产权和鼓励人们创造、投资必需设施,另一方面要通过这一原则的实施来促进市场竞争。本文详细介绍美国和欧盟在使用必需设施原则时所采用的标准,阐述必需设施原则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并试图探讨中国是否和如何在其反垄断体系中使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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