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对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职责。这里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人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犯罪分子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煽动等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其他参与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对于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都按本款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则只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才构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依照本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