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济活动,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