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并且在此基础上负有向对方告知的义务。
第二、欺诈的行为。负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不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欺诈。
第三、受欺诈一方的利益因合同而受到了损害。
第四、受欺诈一方的利益损害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三则案例的共同点是合同一方明知合同某一重要事实的存在,却故意隐瞒不告,或者故意放任对方信任某一不能发生的合同事实即将发生,且该事实对方依照正常情况不可得知,并且该事实对于对方是否签订合同存在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使得对方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损及对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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