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一,即:①可分之债;②连带之债;③不可分之债。其以《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
模式二,即:①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②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其以《阿根廷民法典》为代表。
模式三,即:①按份之债;②连带之债。其以《苏联民法典》为代表。
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第三种模式。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几部主要的民法典草案也可以分别归入以上几种模式,如:梁慧星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即规定了“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在本质上属第一种模式。而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及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则规定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即属第二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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