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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本条规定一是为了维护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二是防止和纠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个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对于各类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应该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就应及时发出书面的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处理、没收、限期清理、强制拆除、恢得原状、警告、罚款。处罚决定书应注明限、送达日期以及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因为处罚决定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早请行政复议。

有关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利,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申请复议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3)有具本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虱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关于向只民法院起诉。

复义是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研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台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仍然不服的,不审查员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出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本条没有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业条伯。因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不经复议,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定的时效,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收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恪守不渝 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输。即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关于时效问题。

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时效为十五天;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十五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十五天。对于法律规定的时效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切莫怠于行政申诉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贻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