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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主旨

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和理解

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行为规范、声音罚则等。为了确保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程序结合各地,制定有关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政府规章,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容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性要强,便于执行。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在管理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何实行“统一统一领导、分区管理”的原则及其管理的体制的理顺;具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审核批准的申报程序;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时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核、验收;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措施的落实;统一监督、管理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的具体措施;委托服务具体办法;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部门的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程序建设等等。

三、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者进行处罚的罚则中的罚款额要根据污损市容环境的严重程度,被罚者对污损的改正程度和认识态度,适度结合经济承受能力作出比较科学的规定,以便地方裁定罚款数额时有合理依据。

其它设市城市以及县也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政措施,以保证本行政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矛盾。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可以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