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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责任者的处罚。

本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到期未履行改造或者拆除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组织力量进行强行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此条应当与《城市规划法》的违章建筑和处罚相衔接,所以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动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的强强执行权,具体由哪个部门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作出这项处罚要慎重,要做好证据保全。罚款额度应当高一些。起到制裁的作用。

城市规划主管部。县极以上是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建立能够满足依法行政需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是指由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各种设施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