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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