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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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