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森(1975,1979,1980)继承了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把资产专用性和与此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分析工具,对交易费用的决定提出了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他认为,资产专用性是决定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从而是决定企业和市场的不同制度结构的核心变量。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增加,交易者所选择的使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契约安排一定会倾向于向内部组织或关系性契约的方向移动。当资产专用性较弱时,宜适合市场交易;当资产专用性很强时,内部组织有优势,宜采用企业制度。所以经济组织的逻辑应该是,在交易频率很高或交易经常发生时,不完全契约和资产专用性最终导致企业的合并或纵向一体化(verticalin—tegration)。
克莱茵(1978,1980)与威廉姆森的观点一致,从讨论一体化的存在人手,认为纵向一体化并不完全回避缔约问题,在竞争性缔约的过程中,因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的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变为现实。因为任何一个交易者在作出专用性投资后,专用性准租就会出现,而且专用性投资越大,专用性准租就越多,争夺准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严重,从而缔约的成本就越高,最终将促进资产一体化或长期契约的形成。
在威廉姆森和克莱茵观点的基础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从不完全契约出发,明确了纵向一体化的含义,指出了一体化水平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或另一方控制专用性资产的程度,把剩余控制权看成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核心内容,发展了一个合并企业一体化的所有权结构模型。他们认为,当不可能在事先明确界定有关契约当事人的某种权利或界定成本过高时,当事人一方购入除了在契约中明确界定的权利(特定控制权)之外的剩余权利可能是最佳的选择。所有权就是购入的这个剩余控制的权利∞。由于剩余控制权对收购方来说是一种收益,而对被收购方则意味着一种损失,这就要求一种最有效率的剩余权利的配置必须是购入方所获得的收益能够充分补偿被购入方的损失,否则就会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从而影响专用性投资者事前投资的积极性。因此,专用性投资最重要的一方似乎更应该获得剩余控制权,或者说这样的一体化是最优的。承袭格罗斯曼和哈特的上述观点,哈特和莫尔(1990)讨论了企业内部的交易与企业之问的交易有何区别的问题,把研究的焦点放在了在一体化发生时的所有权变化,如何影响雇员以及业主一经理的激励,即对专用性投资的效率问题。他们认为,既然企业是由其拥有的资产组成的,所有权就是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在这个意义上物质资产所有权是剩余权利的权力基础,对物质资产的控制就会间接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上述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基本框架形成以后,企业理论家们对此展开了讨论,有人把它看成是企业合并或纵向一体化的理论,有人把它看作不完全契约理论,也有人将其视为财产控制权理论。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提出了批评意见。不过在此我们需要提出的是那些遵循其同一逻辑的拓展思路及其批评性意见。值得首先提及的观点是,在格罗斯曼一哈特一莫尔之前,费茨罗和穆勒(1984)就曾经应用交易费用的方法分析了企业的内部权利结构。他们认为,企业中不同要素的进入和退出具有不同的流动性,因而有不同的交易费用,其中非流动性要素的分布状况决定了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不过,在那里不同的是,资本的非流动性替代了资产的专用性,用它解释的企业内部权利结构也不是纵向一体化,而是横向的不对称。
阿尔奇安和伍德沃德(1987)从资产对企业的专用性出发,探讨了在团队生产背景下的资产专用性与企业所有权配置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理论上人和实物问的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其他专用性资源和企业产品价值的依赖程度,无论是谁(人力的或是非人力的),只要他的资源是企业专用的,或称相互专用(Inter—Specific)的,他就会要求和寻找某种形式的控制,那些拥有企业专用性最强的资源所有者将取得团队的控制权。同时,为保护对企业专用的这些依赖性资源及其“复合准租金”(指在准租金中决定于专用性资源持续合作的部分)的长期存在,那些对企业具有专用性价值的资源所有者被称为企业的所有者也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道(1993)的模型建立在契约的不完全性、资产专用性的基础上,论证了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他指出,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都只是获取准租金的工具,企业组织的生存能力取决于专用性资产的提供者占有准租金的可能性。当专用性投资不可能完全合约化时,企业内的权威就能够影响准租金的分配,从而影响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当生产需要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投资而人力资本非专用时,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便会出现;当生产需要进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而物质资本非专用性时,劳动管理型企业就会产生。但在物质资本具有专用性的劳动管理型企业中,由于没有可利用的专用性准租金不被侵蚀的保护机制,所以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则更具有普遍性。这里,道的模型已经推出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者对称分配的逻辑。
布莱尔(1995)不满意道的模型,认为它没有考虑管理的混合形式,也没有说明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都高度专用化的情况下应该发生什么结果。他指出,企业是一种特型实物资本与特型人力资本联合专业化(Cospeeilized)资产的运用,契约当事人都做了专用性投资,他们的资产都可能是关系专用性资产,原则上任何控制着这类“联合专业化”资产中的一方,都可能通过威胁撤出其投入而讹诈其他投资者。但由于专用性投资实际上是处于风险状态的,因此为刺激和保护专用性投资者的利益,就不仅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剩余收益,而且还需要承担企业的剩余风险。最有效率的控制权安排是让承担使用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那些集团掌握该资产的控制权。由此他拓展出一个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的共同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无论是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基本框架(也称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框架)或是被拓展的框架,其核心思想都是,在不完全契约的背景下,为保护专用性资产投资者免受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从而使交易费用最小化,而让专用性资产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就可以确保企业契约的效率。但不同的是,前者强调专用性的非人力资本是控制权的起因和来源(威廉姆森,1985),假定以人力资本专用性的受限制性为条件,非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企业准租金的源泉,进而把研究的焦点放在了那些与专用性人力资本相关的“要挟”及其合并企业权利的分配问题;后者强调专用性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是一个重要权利来源,假定以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不受限制为条件,专用性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都是企业准租金的源泉(奥克,1984),在扩展了资产专用性这一变量的基础上,把研究的焦点放在了那些与专用性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都可能相关的“要挟”问题(布莱尔,1995)及其独立企业内部权利的配置问题。前者强调合并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即企业所有权的剩余控制权的含义,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所有权,认为专用性非人力资本投资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最优的(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1986,1990);后者则强调企业所有权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阿尔钦安和伍德沃德,1987),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在专用性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称分布(道,1993),以及在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布莱尔,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