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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金融机构

由政府出资,向政府所关注的产业部门或有特殊目的的金融业务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

设置目的

设置政府金融机构一般有两种情况:

(1)政府为了扶植某一特定产业,如为促进农村土地开发提供低息贷款而成立政府出资的土地银行;

(2)政府认为某些金融业务不宜由商业银行经营,而设立由政府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经营,如一些国家的进出口银行、各国的中央银行。

资金来源与运用

政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自于政府预算的专门拨款,向财政部的借款,出售由财政部担保的债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等。其所得资金,一般用于政府支持的开发性项目,或用于由政府担保的其他借款者,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优惠,但不是财政的直接补贴。银行盈亏一般由财政负责。

类型

①由政府直接创办的以发行政府债券为主取得资金的专业信贷机构。如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专门法案设立的多种联邦信贷机构,主要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土地银行,12家合作社银行和 1家合作社中央银行,12家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联邦住宅管理署,联邦国民抵押信贷协会,残废军人行政事务管理署以及联邦抵押信贷银行等。

(2)按照产业管理的标准,由政府出资并吸收某些团体资金,受政府严格管理的专业金融机构。如日本的两行、十库。两行为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个公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环境卫生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国营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冲绳振兴开发公库和政府关系融资事业团。公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特定需要,由政府出资建立的补充性金融机构。公库比银行专业性强,贷款范围小,独立自主性小。它是在日本政府特定的专业范围内向民办或官办的有关行业提供优惠资金,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以及政府计划实施目标和重点发展的事业,其活动受政府严格监督,按照政府规定的特定政策积极参与金融活动,并且办理民间机构不愿经营的业务,从不同角度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足。公库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政府特别会计部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简易保险及邮政年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等)提供。此外,还可发行债券。

(3)为特定目标服务,由政府出资扶植、中央银行管理的政府金融机构。如巴基斯坦的联邦合作银行,主要办理对地方合作银行的贷款,该行是中央银行的附属行,受中央银行董事会领导。

(4)含有政府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专业银行。如前苏联的建设银行和对外贸易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