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和目的主旨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
本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目的要求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选择应当邀请的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
首先,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邀请招标作出规定。按照国际通行规定和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这两种招标方式,国际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由于公开招标从程序和操作方式上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原则,是公认的最简单、最省钱、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采购方式,因而,无论是在世界各国还是国际性组织都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广为施行。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限制使用邀请招标还有一个原因是,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操作性复杂,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采购周期更长。据意大利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意大利和欧盟受指令规范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成本一般为3 000万里拉(约15 000美元),邀请招标的成本平均为1亿里拉(约50 000美元)。公开招标的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为87-97天。邀请招标的周期较长,一般为112-122天。
国际上,邀请招标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资格标,第二阶段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前来投标。根据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要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告选择这一采购方式的原因。如果原因不成立,必须改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其次,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完善对邀请招标的管理。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招标实践工作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使人们产生错误理解,认为邀请招标是公开招标的一种简化方式,约束力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讲要低。只要采用这种方式,并且任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行。正因如此,在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以种种理由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邀请招标方式。自招标投法实施以来,邀请招标成为主流的招标采购方式,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假招标、人情标、串通投标等,招标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腐败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对邀请招标方式中邀请对象选择进行规范。
关于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问题,在整个立法期间,始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法应当按照国际惯例,严格邀请招标程序,尤其是对邀请对象的选择作出具体规定,即通过招资格标方式随机确定邀请对象。一种意见认为,邀请招标是招标方式之一,应当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即使这种方式存在问题,也应当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方式加以完善。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特殊性,本法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释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重点抓住以下两点:
1、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如果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邀请对象要执行本法规定。鉴于工程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工程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选择方法首选要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可以按本条规定执行。
2、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
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这里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是同一个概念,是指除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外,参加特定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特别条件,如大型网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需要开发专业人才和维护能力等。二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本法中未明确这一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这一要求,即在执行中,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否则,竞争就不充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歧视行为。三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投标的供应商。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接受邀请参加投标,本法未作出强制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理解要点1、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
本法出台以后,受观念和认识的影响,一些采购人可能依然以各种理由要求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为此,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核,凡是产品品种丰富、具备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充足的采购项目,原则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特殊的采购项目,确实是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实现采购目标的项目,可以实行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要对邀请招标程序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要严格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规定,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选,确保资格预选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要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逐步实现电子化机选方式,减少人为挑选或指定行为。
3、要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本法对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国务院和财政部将在依本法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或制度中,就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以及招标投标的其他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