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件频发敲响环境责任警钟 10月4日,匈牙利一家铝厂废物池发生泄漏,有毒废水流入流经多国的多瑙河,造成重大生态灾难。这又不免让我们想起近两个月以来国内企业污染事件频发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只有社会各界承担起应有的环境责任,才能保障环境安全。本期应知版将就什么是环境责任,当前国外有哪些规范企业环境责任的有效手段等内容为读者进行解读。 新闻解读 1、什么是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是指根据人在环境中所处地位在对环境整体维护中应承担的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应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开发者保护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三是利用者补偿利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四是破坏者恢复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2、企业的环境责任应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应该在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等所有活动和过程中,严格按国家标准,注重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对于废气、废水、废物进行治理,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与周边自然环境及当地民众和谐相处。 其次,对自己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环保生产,实施环保管理。 第三,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 第四,注重研发无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在产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3、我国哪些经济政策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是我国近些年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绿色信贷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绿色信贷”政策。环保部门向银行机构提供存在环保违法等问题的企业信息,银行机构据此取消对相关企业信贷甚至收回贷款,从源头上切断污染企业的资金链。 绿色贸易为减少对外贸易中存在的“产品大量出口,污染留在中国国内”的环境损害和代价,环境保护部着手制定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作为限制污染产品出口的依据,目前已有280多种产品的名录。经济部门对名录中产品采取了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的措施,减轻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环境代价。 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2007年底,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试点。江苏省出台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湖北省、湖南省、浙江省宁波市等地都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湖南省完成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河北省、辽宁省沈阳市在地方相关法规中写入环境责任保险条款;上海市确定了试点企业的范围;云南省已在滇池流域的重点行业中开展试点工作。 绿色税收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对减排设备、环保设备给予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对符合环保要求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脱硫副产品、利用医疗垃圾、底泥焚烧发电等给予增值税优惠。环境保护部目前正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环境税方案,已经形成初步方案。此外,排污收费改革、绿色采购、排污交易等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也在加快推进。 知识介绍 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他山之石 国外有哪些规范企业环境责任的手段? 针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设立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美国在1989年埃克森轮油污案后,于1990年通过了《石油污染法》,设立了专门处理石油污染的责任基金。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 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瑞典《环境保护法》、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美国《资源保育与恢复法》等都规定了有污染危险的企业或具有污染危险的设施的所有人应当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环境损害保险费,否则由主管机关对企业处以罚款或禁止设施运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瑞典在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988年,荷兰环境部关于预防和循环利用废物的备忘录中指出,产品设计和生产者应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在废弃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在世界多个国家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学习借鉴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英法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了《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