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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成立的条件

约定成立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双方法律行为,除必需满足《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有效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特殊要求。具体有以下限制:

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其财产订立的协议。约定是婚姻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管理处分的协议,是在特殊主体之间建立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如同婚姻登记一样,对双方主体的要求极为严格。首先,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替。其次,约定双方必需是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有未婚夫妻关系,而结婚是他们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再次,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只能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夫妻双方必须在进行约定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如以不结婚或离婚相要挟签订的财产协议自始无效。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协议,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无效。

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首先,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其二,不能以财产约定规避法律义务。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若夫妻之间是为出于规避养老育幼的义务、逃避债务等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订立的所谓财产协议,则当然无效。其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财产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其四,应符合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夫妻生活为原则,这是法律确立约定财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在确定协议的内容时,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如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仍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