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因为财产约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后才能订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对夫妻财产约定采用要式契约方式的国家相当多,如瑞士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的缔结、变更及废除,须经过公证并经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署名后,始得生效。”我国也应要求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并到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公证、登记。对于口头形式的财产约定,即使有证明,一般也不应当承认,因为这种财产约定不同于临终遗嘱,婚姻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去考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要求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续,这样既可以体现约定行为的严肃性,便于当事人自我约束,也可以减少纠纷和歧义的产生,即使引发诉讼,也有助于法官据实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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