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因公牺牲的条件和批准的机关。与原条例解释相比有了改变。
释义和理解第一项将“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规定改为“意外事件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精神相一致,使政策更加客观明了、更容易把握。
第二项将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解释中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全部并入因公牺牲范围,同时保留了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规定。
第四项中“猝然”是指发病当场死亡或经抢救于发病48小时内死亡。
新增加了失踪军人确认因公牺牲的条件,规定“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从法规上明确了对军人失踪情况的处理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奉献精神的褒奖和特殊的关爱。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醉酒导致死亡的;
(三)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