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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担当

什么是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担当,在学术上有人把它称为“诉讼信托”或“诉讼代位”,但也有人认为该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具有诉讼实施权,并不是基于该法律关系主体本人的授权或委托,大多是由法律所规定,为避免与“信托行为”混淆,称之为诉讼担当似较合理。最常见的诉讼担当,就是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为他人的利益而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此外,职务或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就是适格当事人;在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中,原告适格的当事人死亡之后,无继承人的,可以由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