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②《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③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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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②《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③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