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评估溢价并转让取得的所得,与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所得之比为2:3,请问该企业能否在当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符合规定,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