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quhua
[外文]: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进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的变化、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曾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总的趋向是减少行政区域的层次,扩大行政区域的范围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1949年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大行政区,作为比省高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既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1952年,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1954年撤销了大行政区的建置,同年又合并了若干省、市,如将辽东、辽西两省合并为辽宁省,将沈阳、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直辖市改为省辖市。1955年撤销了热河、西康两省,分别并入河北省、四川省。1958年建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又据1954年宪法规定,在县、自治县下,除镇以外,还有乡、民族乡。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后,撤销了乡、镇的建置。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公社为农村经济组织,恢复乡(民族乡、镇)一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划分与变更的法定程序中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区域的划分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国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各为一级。少数地方实行四级制,即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县以上还设有自治州一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单位,都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都是一级地方政权组织。1982年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中央管理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单位,通称省级单位。自治区是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和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共同组成。直辖市是中央直接领导的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城市。据1982年底统计,全国共有30个省级单位,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台湾省。全国共计有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
自治州介于省、自治区和县、自治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是民族自治地方。有的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而建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的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和另外一个或几个兄弟民族共同建立,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的以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据1982年底统计,除台湾外,全国共有自治州29个,分属于吉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 8个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一级。自治县是县级民族自治地方。市设在人口比较集中的重要工矿基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又分为省辖市和省的派出机关地区和盟的行政公署或自治州管理的市。据1982年底统计,全国有2350个县级单位,其中包括2002个县,70多个自治县,213个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面所设的区也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单位。
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是基层行政区域单位。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管理。乡是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民族乡是乡一级适合民族特点的行政区域单位。镇是人口和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据1982年底统计,除台湾外,全国有5万多个基层行政区域单位。
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地区(一般包括若干县、市的范围)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地区、区和街道,都不是一级政权单位,也不作为行政区域。近年来有许多地区已经撤销,把它原来领导的县、自治县分别划归省辖市领导。
特别行政区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