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本法强调“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在本法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还规定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分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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