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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

农业经济活动中,贷款者向借款者供应货币(或商品),后者定期归还并支付利息的行为。资本主义的农业信贷是借贷资本在农业中进行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大,贷款利率和抵押条件的要求高,一般大农场较易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小农主多靠合作信贷取得资金来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信贷是金融组织在农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信用活动的总称,是动员和分配农村中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以供应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资金周转需要的一种形式。

必要性

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信贷的必要性是由于:

(1)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是商品性生产,在伴随着商品运动的资金运动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货币资金暂存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手中。只有通过信贷形式,才能将这部分资金吸收和集中起来,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有计划地用于农业生产。

(2)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需要依靠农业信贷解决。

(3)为实现农业扩大再生产所需增加的投资,常非农业本身的积累所能满足。为此除国家给予资金支援外,还需通过农业信贷筹措资金来源。

(4)农村金融机构可利用信贷这个经济杠杆,通过调节贷款的范围、数量、利息率以及偿还期限等,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合理化,引导农业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

中国的农业信贷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有了民间的自由借贷和官吏商贾的高利贷;此外,还有政府向民间发放的粟贷,国家之间的粮粟借贷等。秦汉以后,农业信贷的规模、种类又有扩大。南北朝后有了典当和义仓。宋代王安石变法,推行青苗制,向农民贷款、贷谷。明代以后,农业信用活动已为私人高利贷所垄断。到民国时期,利用吸收的闲散资金在农村试办农业贷款的商业银行,最多时曾达1000多家。后多为官僚、买办资本金融机构和地主阶级所操纵、利用。1942年起各银行的农贷业务都并入中国农民银行,后者就成为国民党政府垄断农业贷款、剥削农民的主要金融机构。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曾创办工农银行、平民银行、贫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它们在组织存款、发放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支援革命战争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已大多设有自己的银行,并以吸收存款和发放农贷为主要业务,信用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在各地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农业信贷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办理;从1981年起又改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办理。

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办理的农村存款主要包括来自国营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的存款以及农村的个人储蓄等。农业贷款包括以农业生产承包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国营农业企业为对象的生产性贷款以及开发性贷款、农民生活贷款、灾区口粮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