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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单是什么意思(保险业务员挂单违法吗)

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离职的同事或公司编外业务人员将其客户挂在你的名下,即“挂单”。刑事立案后,你发现,这些“挂单”金额被认定为你的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可能直接影响到你的量刑情况。你是否该为这些“挂单”金额负责呢?

答案是:不一定。

本文,结合案例,简单分析在何种情况下,你可能需要为“挂单”负责,及相关法律后果。

一、“挂单”金额能否扣除,要看该金额是否与业绩、提成等挂钩。

非法集资案件中,“挂单”一事是普遍存在的,但在有的“挂单”行为中,“挂单”金额会影响到被挂单人的业绩以及团队业绩,进而导致个人或团队获取更多提成,或者会影响到职务的升降。在这种情况下的“挂单”,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被挂单人是“挂单”一事的受益方,需要为“挂单”金额承担责任。

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号:(2018)京0105刑初2227号)中,法院认为:挂单一事确实存在,但挂单之原因,是被告人王某为了完成业绩考核或者达到公司特定奖励的需要,其是挂单一事的受益方,挂单一事充分反映了王某与其所在部门的其他人员之间是协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对于挂单之金额,被告人王某亦应承担责任。

同样,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号:(2019)京0108刑初2438号)中,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将包括记录在被告人名下的全部吸收资金的提成、奖励一并支付给各被告人,该提成、奖励可由各被告人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业绩达标、提取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俗称“挂单”)的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类似判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20)沪0115刑初3667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19)浙0105刑初372号

非法集资案件中,你该不该为“挂单”金额负责

二、主观上是否明知被挂单,并对“挂单”金额予以认可,也会成为是否扣除的认定条件。

部分法院认为,被挂单人对名下“挂单”等情况主观上明知,并对“挂单”金额予以认可,则该“挂单”金额不予扣除,是否从中获利并不影响此认定。

如此认定的逻辑在于,被挂单人提供姓名、账户以及相关业务协助,为公司或挂单人吸收存款提供便利,属于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与是否获利无关,故,被挂单人应为“挂单”金额承担责任。

在广州天河法院审理的段某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号:(2020)粤0106刑初1148号)中,法院认为:“挂单”客户的投资及收益是具有周期性的,该期间与被告人的任职期间存在重叠,无论是后期跟进还是前期铺垫工作,即使不作为业绩提成收入的实际依据,但也与其所负责区域的客户的投资及系统管理形成一定关联,为本案吸收投资行为提供了帮助。故不予扣除。

同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件(案号:(2020)京02刑终244号)中,经查,根据在案证据,确有贾某某等部分集资参与人在经李某某推荐后直接与李某某的上级联系对接,李某某未收取贾某某等人的佣金,但李某某对贾某某等人进行了宣传、协助签约,对贾某某等人的返利流经了李某某的账户,由李某某交付贾某某等人,故李某某的该部分行为亦属于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类似判例: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文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20)苏0102刑初59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件,案号:(2019)沪02刑终239号

三、单纯“挂单”可扣除

何为单纯“挂单”,是指被挂单人未实际参与吸收资金的行为,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金额。

例如,被挂单人并未参与“挂单”客户所对应的理财项目的宣传工作,“挂单”金额并未影响被挂单人的提成、佣金、职位的获取情况,纯属被动“挂单”,该部分“挂单”金额可以从被挂单人的涉案金额中扣除。国企和公务员哪个好(央企和公务员哪个好)选调生和公务员哪个好(女生选调生一般安排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