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本条是关于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政纪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回避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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