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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否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先行处理采取已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物品?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