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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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