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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