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帐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本条共规定了四种行为: 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 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帐户。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