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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