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本条是关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规定,是加强对航运公司、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而采取的一种具体措施。
释义和理解相对于原《条例》而言,本条是新增加条款。是为了加强对航运公司、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结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在我国的推广实施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是1993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以A.741(18)号决议通过的,并因《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新增加第IX章《船舶安全运营管理》而得以强制实施。该规则要求负有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建立并在岸上和船上实施科学化、系统化、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促进船舶切实履行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实现安全与防污染的目标。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我国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ISM规则的实施,使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对促进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促进我国航运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交通运输部运用ISM规则的原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同时,为保证ISM规则和NSM规则的有效实施,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先后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要求。根据本款的规定,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适用于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并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机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保持体系的有效性。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ISM规则和NSM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取得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是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安全管理证书”是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实施是逐步进行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按照SOLAS公约及ISM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其管理体系应符合ISM规则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实施时间上,按照SOLAS公约要求,ISM规则对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对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实施NSM规则,是分批进行的。2001年7月交通部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生效实施。对于油船原则上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对于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此后,NSM规则在我国的实施逐步推进,目前已经对三批船舶强制实施。第一批实施的船舶为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实施时间为2003年1月1日。第二批实施的船舶为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实施时间为2004年7月1日。第三批实施的船舶为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实施时间为2007年7月1日。
目前,对于我国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按规定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对于国内航行的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以及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按规定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