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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展而来。

组成与任期

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总理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组织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届。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对国务院的组织和各项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工作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国家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暂行条例以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均由总理签署。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可以兼任、也可以不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受总理的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国务院关于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命令(1955年12月19日)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及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所属部门和机构

国务院下设各部、各委员会,分别管理各项国家行政事务。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由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到1991年8月,国务院机构为69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部、委41个,直属机构19个,办事机构8个。由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16个。(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构)

历任国务院总理

历任总理及在职时间为:周恩来(1954年9月~1976年1月),华国锋(1976年2~4月代总理,1976年4月~1980年9月总理),赵紫阳(1980年9月~1987年11月),李鹏(1987年11月~1988年4月代总理,1988年4月起为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