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几个主要职务的行政级别专门做出决定,其中关于省长、部长以上干部的行政级别制定的规定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列为一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列为一至三级;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列为四至五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列为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