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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检验

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生理特征、伤害情况及生理状态,由法医或经司法部门委托的临床专科医师依法对人身进行的法医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个人识别的各种特征,各种暴力致成的非致命损伤,诈病,匿病,造作病,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人体的生理状态,妊娠,分娩,亲子关系以及精神是否异常等。

个人识别

根据个体特征,认定被检查者是否所要查找的人,亦即人身的同一认定。个体特征包括身高,面型,毛发、耳、眼、口、鼻的局部特征,牙齿的数目、大小、排列、磨损、病变、缺牙及假牙等特征,身体皮肤的疤痕、痣、疣、纹身,指纹、掌纹(趾纹、脚掌纹)等特征,血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缺陷等。

损伤鉴定

目的在于区别他伤、自伤,鉴定损伤程度。他人所致的损伤,包括肢体残废,失明,耳聋,失语,性机能丧失,生殖器官损伤,毁容或其他组织器官机能严重障碍等。损伤特征,一般为重伤多,排列紊乱,有的部位本人不易形成。发生搏斗时,可能形成抵抗或自卫伤。由于殴打、折磨、虐待等形成的损伤,有时虽不十分严重,也多具有排列不整齐,方向不一致,以及部位本人不易形成等特点。他伤伪称自伤者,多见于强奸、杀人案件中发生搏斗时,罪犯被咬伤或形成其他损伤,有的罪犯并在原损伤处再次进行自伤,破坏原损伤特征,企图逃避罪责。

诈病

指健康人无病假称有病。在刑事案件中,多见于罪犯为逃避法律制裁伪装精神病;在民事案件中,多见于企图取得赔偿或劳动保险待遇。法医学检查的目的,在于鉴别疾病的真伪。对伪装精神病的鉴定,应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进行(见诈病)。

造作病和造作伤

故意采用机械、化学、物理、微生物等各种手段在自己身上人为造成的疾病,称为造作病。致成的损伤,称为造作伤。有自己所为,也有授意他人所为,常以逃避刑事责任或反诬他人为目的。法医学鉴定目的在于鉴别真伪。造作伤的特点是,损伤多在本人手能达到的部位,损伤处多在生命无危险的部位,通常是多个切创平行走向,偶有交叉。钝器自加伤较不规则。造成疾病的药品通常是本人易于得到的。

匿病

指隐瞒疾病。与诈病相反,把有病说成无病,把重病说成轻病,或把轻病说成治愈,常以达到就业、结婚等为目的,并引起诉讼。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指对由刑事伤害、职业性疾病、工伤事故、交通意外、灾害等原因引起的伤残所导致的劳动能力减低或丧失的鉴定。其目的在于依法对被鉴定人给予赔偿或劳动保险待遇。这一鉴定应由法医学鉴定人与临床专科医师或劳动卫生医师共同进行。

性犯罪鉴定

指对强奸和猥亵行为的鉴定。对被奸妇女的检查应尽早进行,以免被奸证据模糊或消失。检查时,应同时提取可疑精斑与阴道分泌物进行检验。猥亵行为中需进行法医学鉴定者,较为常见的为鸡奸。

性机能状态鉴定

性器官发育异常及性机能障碍的检查鉴定。两性畸形是一种性器官发育的先天性畸形,可分真两性畸形和假两性畸形。真两性畸形,即同时具有男女两性性腺的极为少见,多在死后解剖时才能发现。假两性畸形,具有男性性腺睾丸,外生殖器似女性者,称男性假两性畸形;具有女性性腺卵巢,但外生殖器似男性者,称女性假两性畸形。由于性器官异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性机能障碍所引致的性交不能,往往引起婚姻诉讼,或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需进行法医学检查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