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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

由专门检验机构,运用各种检测手段和经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查验看。按商品种类,可采取感官检验、化学试测、仪器分析、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各种方式进行。检验项目一般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卫生、安全、检疫、包装、数量、重量、残损以及运载工具、装运条件和装运技术等。

沿革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中叶,产生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民间公证鉴定机构,一般称作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其后,各国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保障本国利益,设立了专门机构,对某些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1664年法国首先设立官方检验机构,1875年德国政府施行植物检疫,1879年意大利政府施行动物和食品检疫。20世纪初以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发展遍及世界各国。

目的与任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贸易合同和其他契约中规定的要求,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防止次劣和附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商品输出或输入,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公证鉴定。即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为履约交货,货物交接,计费订税,以及索赔争议等作出鉴定证明。

(2)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法定检验是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这类商品,非经商检机构检验并签发证书、放行单,不准进口或出口,由海关执行监督。监督管理,是运用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等检验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对出口商品,督促生产单位按合同、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对进口商品,督促指导收货或用货单位对进口到货按规定向商检机构进行申报后,自行全面验收。

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最早由英、美等国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设立公证检验机构,操纵和把持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1929年3月开始,国民党政府先后在上海、汉口、青岛、天津、广州、重庆等地设置了商品检验局,对一些传统出口商品执行法定检验,但公证鉴定业务仍由外国操纵。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证书,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只能在国内通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取缔了中外私营公证行和检验公司,成立了商品检验总局,并在各口岸设立了分支机构。商检局是国家设置的综合性检验、鉴定机构,既负责执行法定检验,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又以独立的第三者地位办理各项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中国商检证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国际贸易中交接货物、结算款项、银行议付、核计关税、处理争议、索赔仲裁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